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结合我省行业发展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工作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每年开展一次,事务所自主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
第四条 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事务所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综合考评。根据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务所进行综合考评。
(二)合理应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结果向社会发布,引导各方合理选聘事务所。
(三)动态管理。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名单随不同评价年度而变动。
第六条 经批准在河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年综合评价排名: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提交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自愿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省注协要求,提供综合评价相关信息并报送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注协负责对本地事务所提交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省注协。
第八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事务所财政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注协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对上报的综合评价信息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事务所提供信息失实的,省注协将综合评价信息失实项目扣减为零分;对所提供信息严重失实的事务所,将给予公开批评,并撤销当年和下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资格。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十条 省注协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在省注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综合评价和排名结果;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注协将对有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主要从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党建工作、人才培养、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品牌延续时间及处理处罚(扣分事项)等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具体包括八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评价年度会计报表业务总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指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60岁以下执业超过5年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四)党建工作。指行业党委对评价年度该事务所支部党建工作综合考核情况及其他党建考核指标。
(五)人才培养工作。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员工、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及有金榜考生的。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指事务所评价年度建立门户网站或公众号、参加省市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获得省市注协表彰奖励的、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积极参加省市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等。
(七)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用名称的使用年限。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事务所涉案涉诉以及事务所年度报备等情况的扣分。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党纪处分情况;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的行业惩戒情况,是指评价年度事务所因不正当低价竞争受到各级协会行业惩戒的情况。
2.事务所涉案涉诉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指自评价年度的近三年(含评价年度),事务所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具体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65分)
事务所业务收入得分=45+(-)/(-)×2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12分)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8+(-)/(-)×4。
(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2分)
第一档:事务所无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的,得0分;
第二档:事务所有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但人数比例低于行业平均比例的,得1分;
第三档:事务所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人数比例高于(含)行业平均比例的,得2分。
(四)党建工作(6分)
1.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支部星级评定暂行办法》(豫注会评党﹝2019﹞8号),事务所党支部在考核年度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党支部得4分;评定为四星级党支部得3分;评定为三星级党支部得2分;评定为二星级党支部得1分。
2.事务所党支部参与行业党建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的,如行业主题年活动等,参加一项得0.5分,最高1.5分。
3.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出资人)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得0.5分。
(五)人才培养(5分)
1.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并提交考核年度联建高校出具大学生实习相关证明或实习合同的,得1分。
2.事务所具有国家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1分,具有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每1人得0.5分,同时具有国家及省级领军(后备)人才称号的员工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3.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新注册考取注册会计师的,每注册1人得0.5分,最高1.5分。
4.事务所综合评价年度有金榜考生的,得0.5分。
以上内容由事务所自行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行业贡献及社会责任(7分)
1.事务所建立门户网站或公众号,持续保持更新且积极宣传行业法规、政策及制度的,得1分(本项内容由事务所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事务所选派业务人员参加省、市两级注协或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检查工作的,每选派1人次得1分,选派2人次及以上得2分。
3.事务所获得省级注协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得2分,获得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得1分,同时获得省、市级注协表彰奖励的只计算一项,最高2分。
4.事务所有省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得1分,有市县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1人得0.5分,最高1分。
5.事务所积极参加省、市级注协组织相关活动的,每参加一次得0.5分,最高1分。
以上内容除第一项外,其余由各市注协和省注协相关部室提供文件或证明。
(七)品牌延续时间(3分)
品牌延续时间取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查询到品牌更名时间的事务所,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的事务所更名备案时间为准。
1.20年以上(含20年)得3分。
2.10-20年(含10年)得2分。
3.5-10年(含5年)得1分。
(八)处理处罚(扣分事项)
1.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况。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5分;在前两个年度同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5分。
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4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2分。
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3分;在前两个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每次减1.5分;党员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年度受到党纪处分的,每次减1分。
2.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评价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6分;在前两个年度因执业问题涉及刑事、民事或其他案件、诉讼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次减3分。
3.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事务所在综合评价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1分;在前两个年度未按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每次减0.5分。
第十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总分数相同时,以综合评价年度事务所业务收入为序排列,并披露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数量、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数量、为事务所提供年度报表审计服务的机构等信息。
第十四条 省注协在完成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后,将事务所综合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正式综合评价结果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豫会协〔2020〕69号)同时废止。